第一条 为规范连锁经营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推动连锁经营健康有序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连锁经营,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,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,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,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,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,以获取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。
第三条 企业连锁经营体系由总部、门店、配送中心构成。
(一)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,必须具备以下职能:决策监督、网点开发、采购配送、财务管理、质量管理、经营指导、市场调研、商品开发、促销策划、教育培训等。
(二)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,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,承担日常销售和服务业务。
(三)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,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、库存、分货、加工、集配、运输、送货等任务。配送中心除为本连锁企业服务外,还可以向社会提供服务。
第四条 连锁经营分为下列三种形式:
(一)直营连锁。连锁企业的店铺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,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。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、财、物及商流、物流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。
(二)自由连锁(也称作自愿连锁)。连锁企业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,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,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。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,与总部订立有关购、销、宣传等方面的合同,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。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,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。根据自愿原则,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,也可自由退出。